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领和推动我区制造业转型发展,使智能制造成为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拓宽企业购买智能制造装备的途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装备,实施智能制造,实现智能工段、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不超过20个项目的融资租赁贴息补助。
第四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装备实施智能制造的,根据单个企业当年融资租赁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贴息金额200万元。
单个企业申报的合同融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贴息金额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租金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给予贴息,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项目数超过20个时,根据企业当年融资租赁租金额排序取前20名;总金额超过500万元时,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项目入库。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局登记入库。
(二)资金申报。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项目评审。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确定补助金额。
(四)公示和下达。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拟补助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在线拨付企业。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收到补助资金后,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后,十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作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获得融资租赁贴息补助后,经审核符合市、区技改项目补助条件的,可按还本额度视同技改项目再给予补助。根据《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19〕44号)文件精神,“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规定不得享受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