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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瓯海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与创新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2019年瓯海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与创新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2019年瓯海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与创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区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参与金融改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我区“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和《2018年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入驻瓯海并运行一年以上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评分采用定量、定性和加减分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核90分,定性考核10分,加分项(最多加30分)、减分项(最多扣10分),合计为最终得分。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四条 定量考核(90分)

  (一)存贷规模指标(人行取数,35分)。存贷款规模(8分)。根据存贷款余额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8分,依次递减0.15分。存贷款增速(12分)。以2018年11月末本外币存贷款规模数据为基数,将银行分档确定增速任务:100亿元以上的同比增长10%,20亿元-100亿元的同比增长15%,5亿元-20亿元的同比增长20%,5亿元以下的同比增长50%,按各行完成情况(实际存贷款同比增速-存贷款同比增速任务)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12分,依次递减0.2分。贷款增量(10分)。根据全年贷款增量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10分,依次递减0.15分。存贷比(5分)。按照年末存贷比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

  (二)信贷投向指标(直报系统取数,30分)。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瓯海民营企业占比(8分)。按全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瓯海区民营企业占比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8分,依次递减0.15分。政府项目贷款(5分)。根据全年政府项目贷款月均余额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制造业贷款增速(5分),按制造业贷款增速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小微企业贷款规模(3分)。根据年末为瓯海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1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3分)。按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与本单位贷款总量增速之差排名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1分。小微企业贷款户数(3分)。按年末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与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最大值之比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1分。涉农贷款占比(3分)。按各银行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区总涉农贷款余额的比重从高到底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1分。

  (三)不良贷款化解指标(银监取数,25分)。不良贷款率(15分)。根据年初不良率,分档确定下降任务:3%以上的同比下降45%,1%-3%同比下降30%,年初不良率1%以下且年初不良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同比下降10%,按各行完成情况(实际不良率下降比率-不良率下降比率任务)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15分,依次递减0.35分;年初不良率1%以下且年初不良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银行,年末不良率在全区平均不良率以下的,得基准12分,超过全区平均不良率的,按不良率从低到高进行排名赋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依次递减0.5分。不良贷款额(10分)。按照各行不良贷款净下降量对全区的贡献度(本年度不良贷款额下降量在全区的占比-本年初不良贷款额在全区的占比)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得10分,依次递减0.2分。

  第五条 定性考核(10分)

  (一)日常工作情况(5分)。根据当年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交办工作落实情况、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等进行综合排名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

  (二)党建工作情况(5分)。积极开展基层党建、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参与金融知识宣传、参与结队慰问活动的次数情况,进行综合排名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

  第六条 加分项(最多加30分)

  (一)优化增信服务。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信保基金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无还本续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额分别取前五名给予加分,每项第一名加2分,依次递减0.2分。

  (二)推进智能制造。按照银行机构对瓯海区工业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的贷款余额进行排名赋分,第一名加3分,依次递减0.1分。

  (三)金融创新工作。对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银行,各取前三名,每项第一名加2分,依次递减0.25分。

  (四)万人评议活动。对全区万人评议排名前两位的银行依次加2分、1分。

  (五)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根据金融纠纷行政调解案例完成情况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金融纠纷行政调解案例任务另行发文)。

  (六)批示、荣誉加分。获得国家级领导正面肯定批示及荣誉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领导正面肯定批示及荣誉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领导正面肯定批示的每次加1分。

  (七)推广宣传加分。在国家级层面经验推广每次加5分,媒体宣传每次加1分;在省级层面经验推广每次加3分,媒体宣传每次加0.5分;在市级层面经验推广每次加1.5分。

  (八)其他加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给予适当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第七条 减分项(最多扣10分)

  (一)平安建设情况。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每发生1起扣2分。未按规定上报处置金融风险防控异常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2分。发生恶意逃废债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2分,没有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扣2分。被上级平安检查工作发现突出问题或限期整改落实不力的,每发生1起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

  (二)监管部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因违规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 2 分;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 2 分,以上累计扣分。

  (三)万人评议活动。对全区万人评议排名最后的银行依次扣2分、1分。

  (四)风险企业帮扶。积极配合区政府完成风险企业处置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区政府开展企业风险帮扶和处置相关任务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

  (五)国有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低于30%(包括30%),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法人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低于50%(包括50%),扣1分,每差1%相应地多扣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和运用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综合考核先进的前十名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第九条 设立“支持政府项目建设考核优秀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考核优秀单位”“不良贷款处置考核优秀单位”3项专项荣誉,每个专项荣誉各评选3家银行机构予以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依据之一,考核得分占总评分的40%。

  第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获奖的银行机构进行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单项奖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列入考评的各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考核结果函告上级主管部门,连续2年列末2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行为,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一)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区金融业形象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评先资格;

  (四)不良贷款率排名全区后三位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取消其当年综合考核评奖资格。

  第四章 考绩工作组织实施和纪律

  第十四条 突出过程管理。银行机构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涉及考核的相关资料报送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经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通过,再报送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严肃考核纪律。各银行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考核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被考核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小组反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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