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及9个配套子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市“1+9”政策),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完成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4.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或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进。
四、加大扶持力度
5.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①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幼儿园创建成省一、二、三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中小学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②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全日制、非全日制民办学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③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共5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教师5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④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实施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按年人均1200元的标准开展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区财政按年人均400元核拨到区教师发展中心。⑤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经费补助:经教育等部门批准建设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含维修改造、设备添置等),全年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每校每年不超过20万元。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以上进行补助。⑥其他项目。
6.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①幼儿园:对辖区内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③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按瓯海户籍的学生补助残疾儿童免费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最低工资、教师培训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7.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上级部门有新的收费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8.落实学生权益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幼儿:就读幼儿园的,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按规定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
五、加强队伍管理
9.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挂职、支教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10.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民办学校承担。
11.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民办学校要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教育等部门加大民办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2.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决策、监管等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13.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优质民办学校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并落实有关协议约定招收学生。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1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 应转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基本户。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账户增设瓯海区民办学校剩余社会资产处置科目。
16.设立风险基金。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
17.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18.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要完善规划和评估评价标准,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工程,控制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2022 年底前全区所有新居民子女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9.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镇街、各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20.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加大民办教育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影响面。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2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温州市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2.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制定政策与前政策有冲突的以现制定政策为准,市“1+9”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均按市“1+9”政策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